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南开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劳务派遣管理,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一、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
劳动关系由《*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人民共和国通则》和《*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劳务派遣工,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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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业务的经营主体混乱,缺乏规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的有关规定设立,这就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此条规定实际上意味着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团体,不得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目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经营派遣业务的机构有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纯的劳务公司,也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还有隶属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中心。可见现存的劳动者派遣机构,已经**出了法律允许的经营派遣业务的主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