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主体与解除主体的区分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的退回主体是用工单位。由于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需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的解除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故双方均可以提出解除。
用工单位退回依据的审查
用工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应审查用工单位退回依据是否充分。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12条、《劳动合同法》*65条规定,具备用工单位客观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或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不能胜任工作等情形的,可以认定用工单位退回依据充分。用工单位未依照上述规定退回的,天津劳务派遣,一般视为退回依据不充分。
人事管理便捷专业
用人单位用人不受及学历限制,平时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使用其才能,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而具体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无锡市宏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完成。用人单位可以在业务增加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方式十分机动灵活。
减少劳动纠纷
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人事(劳动)关系上可能出现的纠纷。
劳务派遣对遣员工就业、提高派遣员工的职业技能和执业能力、**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解决派遣员工的后顾之忧等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派遣业务的审查要点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在实际审理中发现,部分劳务派遣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却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实际用工单位订立派遣协议,原则上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案件审理时应遵循以下两点:
,劳务派遣单位虽不具备相应资质,但用工单位需要继续使用劳动者,劳动者也同意在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于明确达成合意之时成立。
*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关系成立未能达成合意的,对争议发生前的权利义务可以按原协议履行,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现有劳动合同履行。